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(zai)的主要(yao)問(wen)題如下:
1.租賃(lin)前(qian)雙方調(diao)研深(shen)度不夠,從而造成(cheng)決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(zu)賃設備比較合算,而(er)實際(ji)施工(gong)中由于某些原因(yin)致使租(zu)賃時(shi)間延長或工(gong)作量增(zeng)加,導致租(zu)賃費用大(da)增(zeng);
由于對施工(gong)機械性(xing)能不了(le)解,從而使(shi)租賃設備形(xing)成(cheng)大(da)馬拉小車而增加了(le)費(fei)用。
2.目(mu)前尚無設備租(zu)賃(lin)標(biao)準化(hua)格式合(he)同(tong)文本,造成租(zu)賃(lin)合(he)同(tong)不嚴密,履(lv)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(fang)在簽訂(ding)合(he)同(tong)時,由(you)于對大型機(ji)械使用(yong)風險意(yi)識不強(qiang),合(he)同(tong)缺(que)乏準確性(xing)、嚴(yan)密性(xing),對設備(bei)返還狀況和完整(zheng)性(xing)沒有嚴(yan)格的界定。
3. 設備(bei)操作人員(yuan)隨(sui)機而(er)來,但機械日常維修由誰負責在(zai)合(he)同中未說清楚,造成設備(bei)在(zai)現場(chang)管理不善(shan),使設備(bei)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(zu)賃設(she)備進入(ru)施(shi)工現(xian)場后,承租(zu)方(fang)對設(she)備的(de)使(shi)用(yong)管(guan)理(li)不善(shan),施(shi)工方(fang)案不完善(shan)和未(wei)制定租(zu)賃設(she)備現(xian)場管(guan)理(li)辦法,致使(shi)設(she)備閑置(zhi),降低使(shi)用(yong)效率(lv)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選擇好租賃公司,還不(bu)可對合(he)同馬虎。否則(ze)后期出現問題(ti)將是一(yi)個很大(da)的(de)麻煩。